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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5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41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黃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①壹佰貳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0七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計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   之違約金,又其中②貳拾貳萬零肆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0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計付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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