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41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
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黃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①壹佰貳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0七五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計付
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
之
違約金,又其中②貳拾貳萬零肆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0七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計付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向本
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