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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5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5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坤和 債 務 人 劉旻誼即劉阿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二.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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