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5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坤和
債 務 人 劉旻誼即劉阿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並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