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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5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75號 債 權 人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 代 理 人 林威志 債 務 人 楊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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