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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5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劉輝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止,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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