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秀啟
債 務 人 吳世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
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