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65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許麗如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
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