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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17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麗禎 債 務 人 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逾期在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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