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2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冬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二六計算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
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