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24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
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陳建豊
債 務 人 周溫玉英即溫玉英
債 務 人 溫玉光
債 務 人 溫玉姮
債 務 人 溫玉貞
債 務 人 溫玉宜
債 務 人 溫
適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就
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
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