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49號
債 權 人 李達才
債 務 人 鄭錦雲
債 務 人 邱秀仁
一、債務人鄭錦雲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錦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錦雲、邱秀仁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