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0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沛潔即芊菊服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