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0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
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鄒建喜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鍾萬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並
按年息百分之四.四0六六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年息百分之四.八0七二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
按年息百分之四.四0六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八0七二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