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林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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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 96年度促字第21816號│
│ 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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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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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75,878元 │96年6月11日 │3.36 │96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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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90,516元 │96年6月11日 │2.54 │96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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