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8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沈家儀即陳沈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