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侯美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