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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1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97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蔡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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