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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27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所在台東市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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