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27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查
本件債務人住台東縣台東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