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3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債 務 人 蕭珍芳 債 務 人 蔡明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壹仟捌佰零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