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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3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王鵬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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