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9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吳富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