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4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曾育群 債 務 人 潘茂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