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3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錨
債 務 人 蘇彩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