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32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衛理德
代 理 人 江友仲
債 務 人 黃瓊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未付
款部分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
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