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趙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
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