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6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虹志即吳俊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