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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5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1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莊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捌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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