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1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
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莊愛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捌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計付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