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呂耀能
債 務 人 張淨媚
債 務 人 劉正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