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3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吳淑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
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