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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戊○○、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戊○○、丙○○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案外人丁○○於民國86 年9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6年9 月12日至民國116 年9 月 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相對人戊○○、案外人丁○○、乙○○向聲請人 借款,自民國95年7 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 4,829,547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案外人丁○○於民國94年6 月16日將附表編號1 所示之不動產及附表建物所有權移轉予 相對人丙○○,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 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除相對人丁○○、乙○○本件係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人,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 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07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新埤 │新華│ │398 │建│0 │1 │78.92 │全部 │所有權人湯│ │ │ │ │ │ │ │ │ │ │ │ │依絲 │ ├──┼───┼────┼──┼──┼───┼─┼──┼──┼────┼───┼─────┤ │002 │屏東 │新埤 │新東│ │1021 │建│0 │1 │60.24 │全部 │所有權人葉│ │ │ │ │ │ │ │ │ │ │ │ │吉光 │ ├──┼───┼────┼──┼──┼───┼─┼──┼──┼────┼───┼─────┤ │003 │屏東 │新埤 │新東│ │1022 │建│0 │0 │9.30 │全部 │所有權人葉│ │ │ │ │ │ │ │ │ │ │ │ │吉光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07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32 ○○○鄉○○路55│新華段398地號 │加強磚造、│1樓37.72、2樓92.08、騎│ │全部│所有權人丙○○ │ │ │ │號 │ │二層樓房 │樓54.36合計184.16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