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己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相對人提供擔保 為向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貸款用以興建國民住宅,依據國民住 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 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相 對人己○○於民國79 年8月8 日提供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 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980,000 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其 契約債務之清償,(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此 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 。相對人己○○於民國79年10月6 日起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 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同時獲貸①784,000 元、②196 ,000 元 整,約定自①民國79年10月6 日、②民國80年1 月 23日起至均至民國99年10月6 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 相對人己○○自民國94年7 月6 日起,尚積欠本金421,312 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 告仍拒不付款,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二件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 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1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塩埔 │維新│ │320 │旱│0 │0 │96.57 │全部 │重測前為塩│ │ │ │ │ │ │ │ │ │ │ │ │埔段178-14│ │ │ │ │ │ │ │ │ │ │ │ │5地號;所 │ │ │ │ │ │ │ │ │ │ │ │ │有權人謝林│ │ │ │ │ │ │ │ │ │ │ │ │阿燃、謝河│ │ │ │ │ │ │ │ │ │ │ │ │平、戊○○│ │ │ │ │ │ │ │ │ │ │ │ │、丙○○應│ │ │ │ │ │ │ │ │ │ │ │ │有部分各4 │ │ │ │ │ │ │ │ │ │ │ │ │分之1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14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9 ○○○鄉○○路52│維新段320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43.46、2樓54.45、3 │陽台18.04 │全部│重測前為塩埔段59│ │ │ │之2號 │ │造、3層樓 │樓54.45、騎樓14.76合計│、屋頂突出│ │6 建號;所有權人│ │ │ │ │ │房 │167.12 │物5.50 │ │己○○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