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號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癸○○○ 相 對 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蔡進發於民國76年9 月23日向案外 人辛○○借用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9 月23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於民國89 年11月27日辛○○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於沈枝來 ,沈枝來又於民國94年8 月10日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 讓與聲請人,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蔡進 發死亡,前揭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各一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二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2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枋寮 │枋寮│北勢│319 │田│0 │48 │40 │全部 │相對人公同│ │ │ │ │ │寮 │ │ │ │ │ │ │共有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