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案外人梁明文於民國89年11月1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
為民國89年11月1 日至民國129 年11月1 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梁明文於
民國89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 元,約定借款期
限為民國89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9 年11月14日止,分期按
月清償本息,
詎自民國96年4 月14日起,梁明文未依約清償
本息,積欠本金1,485,907 元及利息與
違約金,依約視同全
部到期,而梁明文已於民國96年6 月25日,將
上開不動產
所
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
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於本件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後
,曾以其名義向相對人借貸以清償梁明文對聲請人之債務,
並清償梁明文對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貸款取得抵押權塗銷
同意書等語。
四、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梁明文提供,就聲請人
於89年11月1 日起至129 年11月1 日止對於梁明文在2,160,
000 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
於民國96年6 月25日移轉予相對人所有,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債權證明文件,即形式上由相對人於89年10月30日所簽之新
臺幣1,800,000 元之借據影本1 件及卷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文件
可稽,
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表示已另向聲請人借款清
償該筆債務一情,然此為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
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尚非本件
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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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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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高樹 │長榮│ │211 │建│0 │0 │8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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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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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 ○○○鄉○○路50│長榮段211地號 │加強磚造、│1樓38.16、2樓50.11、騎│ │全部│ │
│ │ │之2號 │ │2層樓房 │樓14.83合計103.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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