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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79年11月26日向案外人林來 財借用新臺幣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0年11月25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 新臺幣2,000,000 元利息及違約金林來財於民國95年11 月20日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讓與於聲請人,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四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39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佳冬 │佳和│ │2586 │田│0 │16 │53 │1784分│ │ │ │ │ │ │ │ │ │ │ │ │之8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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