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湖清海與相對人分別於民國80年10 月17日、民國80年10月19日起向案外人劉炎振借用新臺幣40   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1年2 月17日、民國81年2 月 19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湖清海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於民國82年 3 月12日劉炎振將上開債權新臺幣800,000 元連同抵押權一 併讓與於聲請人。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而 案外人湖清海已於民國84年8 月7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各二件及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 登記簿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4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三地門 │阿烏│ │1694 │旱│1 │7 │0 │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