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 月1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裕吉興業有限公司、李 煌恕向聲請人購買食品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9年1 月10 日起至民國114 年1 月9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案外人裕吉興業有限公司 於民國96年6 、7 月向聲請人購買食品,積欠貨款新臺幣25 4,191 元,又案外人李煌恕為清償另筆債務,並簽發支票二 紙共新臺幣415,000 元,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案外人裕 吉興業有限公司、李煌恕共積欠新臺幣669,191 元仍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各二件、出貨對帳單及餘額明細表影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 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4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新園 │新東│ │579 │田│0 │1 │2.97 │全部 │重測前為新│ │ │ │ │ │ │ │ │ │ │ │ │園段91-35 │ │ │ │ │ │ │ │ │ │ │ │ │地號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