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龍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龍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
2 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①2,000,000 元、②1,000,00
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5 月15日,並有利息及
違約金
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各一件及
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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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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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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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內埔 │南寧│ │732 │建│0 │4 │75.99 │全部 │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
│002 │屏東 │內埔 │南寧│ │732-4 │建│0 │1 │6.93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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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 │內埔 │南寧│ │732-5 │建│0 │1 │8.12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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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 │內埔 │南寧│ │1001 │建│0 │4 │20.36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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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屏東 │內埔 │南寧│ │1001-2│建│0 │1 │27.96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仁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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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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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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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62 ○○○鄉○○路15│南寧段732-4地 │鋼筋混凝土│1樓56.61、2樓58.58、3 │陽台11.50 │全部│所有權人龍邦實業│
│ │ │0巷15號 │號 │造、3層樓 │樓58.58合計175.75 │、屋頂突出│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房 │ │物7.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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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63 ○○○鄉○○路15│南寧段732-5地 │鋼筋混凝土│1樓56.61、2樓58.58、3 │陽台11.50 │全部│所有權人龍邦實業│
│ │ │0巷13號 │號 │造、3層樓 │樓58.58合計175.75 │、屋頂突出│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房 │ │物7.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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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671 ○○○鄉○○路15│南寧段1001-2地│鋼筋混凝土│1樓60.63、2樓62.60、3 │陽台11.50 │全部│所有權人龍邦實業│
│ │ │1巷6號 │號 │造、3層樓 │樓62.60 、門廊面積1.98│、屋頂突出│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房 │合計187.81 │物7.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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