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1年7 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 新臺幣2,570,000 元(聲請人乙○○債權範圍257 分之217 ,聲請人甲○○債權範圍257 分之40),約定清償期為民國 92年1 月2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 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79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玉成│ │153 │建│0 │10 │80.13 │3分之1│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