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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9 月5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6,9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 91年9 月5 日至民國141 年9 月5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民國91 年9 月1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5,300,000 元、②600,000 元 、③67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1年9 月10日起至 民國106 年9 月10日止、②③民國92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 2 年12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自民國95年12月15 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861,455 元及利 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相對人乙○○於民國91 年8 月15日,將上開部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甲 ○○,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三件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8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萬巒 │新厝│ │217-10│旱│0 │24 │54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永修 │ ├──┼───┼────┼──┼──┼───┼─┼──┼──┼────┼───┼─────┤ │002 │屏東 │萬巒 │新厝│ │217-16│旱│0 │71 │24 │全部 │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永修 │ ├──┼───┼────┼──┼──┼───┼─┼──┼──┼────┼───┼─────┤ │003 │屏東 │萬巒 │新厝│ │217-17│林│0 │69 │35 │6435分│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之6375│永修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82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84 ○○○鄉○○路11│新厝段217-10、│見使用執照│1樓2621.19合計2621.19 │ │全部│所有權人乙○○ │ │ │ │之6號 │217-16、217-17│ │ │ │ │ │ │ │ │ │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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