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7 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 新臺幣3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10月31日,並有 利息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 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 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 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8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春日 │春日│一 │39 │建│0 │1 │29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584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 ○○○鄉○○村○○○○段一小段39│ │ │ │全部│未保存登記 │ │ │ │日街232號 │地號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