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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1年4 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 新臺幣1,5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4 月11日,並 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9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 │目│公頃│公 畝 │平方公尺│範圍 │  │ ├──┼───┼────┼───┼──┼───┼─┼──┼───┼────┼───┼───┤ │001 │屏東 │內埔 │新北勢│ │214-89│旱│0 │1 │98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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