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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甲○○             信箱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92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6年5月28日 │10,000元 │ 未載 │96年6月29日 │CH597634 │ │ ├──┼──────┼───────┼──────┼──────┼─────┼──┤ │002 │96年5月18日 │50,000元 │ 未載 │96年5月19日 │CH750678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 ,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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