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乙0000000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
發票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
五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0000000於如附表編號六至十所示發票日簽發之
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六至十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0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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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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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號碼│ 備 考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84年3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3月12日 │171390 │已清償其中│
│ │ │ │ │ │ │1,000 元 │
├──┼──────┼───────┼────┼──────┼────┼─────┤
│002 │84年3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3月12日 │171396 │ │
├──┼──────┼───────┼────┼──────┼────┼─────┤
│003 │84年3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3月12日 │171401 │ │
├──┼──────┼───────┼────┼──────┼────┼─────┤
│004 │84年3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3月12日 │171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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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84年3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3月12日 │171418 │ │
├──┼──────┼───────┼────┼──────┼────┼─────┤
│006 │84年8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8月12日 │211265 │ │
├──┼──────┼───────┼────┼──────┼────┼─────┤
│007 │84年8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8月12日 │211266 │ │
├──┼──────┼───────┼────┼──────┼────┼─────┤
│008 │84年8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8月12日 │211281 │ │
├──┼──────┼───────┼────┼──────┼────┼─────┤
│009 │84年8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8月12日 │211294 │ │
├──┼──────┼───────┼────┼──────┼────┼─────┤
│010 │84年8月12日 │10,000元 │ 未載 │84年8月12日 │2112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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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
,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