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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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