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0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
被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小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
零捌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