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