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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蔡譜陸之繼承人即被告   黃快、蔡侑展、蔡侑敬、蔡芬芳即發支付命令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2,20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0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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