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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丙○○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96年度促字第17542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      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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