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7,42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