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
被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