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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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